在市場競争中進行農産品營銷,打商标“牌”,這是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。農業品牌是維護農業企業合法權益和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保證。保護品牌專 用權對於(yú)促進農業生産者、經營者保證農産品質量、維護商品信譽、保障消費者 的權益,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起到瞭(le)巨大的推動作用。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農業企業重視品牌的競争作用,通過使用品牌可以建立 農業企業的信譽,通過保護品牌 專用權可以維護農業企業的信譽。使用農業品牌、注冊農業品牌、保護農業品牌專用權已成爲不少農業企業的自覺行爲。
品牌注冊(cè),是品牌社會化的表現形式,是品牌注冊(cè)人享有品牌專用權的法定形式,是經商标局核準注冊(cè)的品牌成爲注冊(cè)商标,品牌注冊(cè)人享有商标專用權,受法律保護的過程。自然人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,對其生産(chǎn)、制造、加工、揀選或者經銷的農産(chǎn)品,需要取得品牌專用權的,應當向商标局申請農産(chǎn)品品牌注冊(cè)。自然人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,對其提供的農業服務項目,需要取得品牌專用權的,應當向商标局申請服務品牌注冊(cè)。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(cè)商标的商品,必須申請商标注冊(cè),未經核準注冊(cè)的,不得在市場銷售。
我國品牌注冊實行自願注冊原則,即品牌使用人對使用的品牌是否注冊,完全取決於(yú)自己的需要來決定。然而,我國的品牌法律制度保護的直接對象是注冊品牌,所有法律條款的設定,都是圍繞注冊品牌的保護來進行,未注冊品牌顯然是不受品牌法律保護的。但未注冊品牌不受法律保護,不等於(yú)對使用未注冊品牌 行爲放任自流。反之,爲瞭(le)更好地保護注冊品牌的專用權和維護品牌使用的秩序,需要對未注冊品牌的使用加以規範。所以,《商标法》專門對使用未注冊品 牌行爲做瞭(le)規定,這一規定屬禁止性規範,未注冊品牌使用人隻要不違反這一規定,其未注冊品牌就可以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。否則,品牌行政主管機關将依法予以查處。
現實中,品牌注冊(cè)申請有問題就會被國家商标局退回,不予注冊(cè)。品牌注冊(cè)申請被退回,主要是因爲注冊(cè)申請的品牌在申請形式上不符合要求,或者該(gāi)品牌無顯著性,或者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。
主要是以下幾(jǐ)方面的類(lèi)型
(1)品牌申請形式不符合要求。品牌注冊申請程序是取得品牌專用權必經的法律程序,品牌注冊申請書件是商标局確(què)定品牌專用權的基礎性法律文書,必須認真按照《商标法實施細則》的規定填寫和提供。一些注冊申請人對品牌注 冊申請知識知之甚少,報送的品牌注冊申請書件不夠規範或發生錯誤,從而被退回,要求補正。商标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,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,按指定内容補正並(bìng)交回商标局。限期内補正並(bìng)交回商标局的,保留申請日期;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,申請日期不予保留。
(2)使用瞭(le)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。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商品的種類名稱。如“咖啡”牌咖啡、“蜂蜜”牌蜂蜜等。商品的通用圖形是指商品外形構成的公用圖案,如“玉米”素描圖用於(yú)玉米農産品等。品牌等同於(yú)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圖形的,則缺乏顯著性。
(3)
使用瞭直接表示商品本身内在特點的文字和圖形。商品本身内在特點 指由商品性質決定的商品質量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、價值、原産地及其他特點等。品牌可以通過借喻、暗示、象征手法反映商品特點,傳達商品信息,但不得直接描述商品特點,把共性當作個性,就缺乏瞭顯著性。
(4)
使用瞭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或者衆所周知的外國地名。但1988年《商标法實施細則》公布之前已獲注冊的地名品牌,可以繼續使用,因爲它已有 “馳名商标”的“第二含義”,如“泸州老窖”酒、“貴州茅台”酒等仍可以使用。
(5)
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标記,如煙草制品不得使用“健康”、“益壽 字眼。
(6)
違反公共秩序的标記,包括我國與外國的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國際組 織名稱、标記,以及官方标志和檢驗印章等。
(7)
違反公共道德的标記,如帶有民族歧視、有傷民族風俗、表示封建迷信的文字或圖形,以及破壞(huài)社會(huì)主義制度的标記。
(8)
使用在類似商品的近似品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》(以下均簡稱《商标法》)第九條規定:“申請注冊的商标,應當有顯著特征,便於(yú)識别,並(bìng)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。”
品牌的顯著性是品牌的必備條件,是品牌專用權的基礎。因此,品牌的顯著 性是品牌審査和確(què)權認定的重要内容。品牌無顯著性,該品牌就屬於(yú)注冊申請不當,不予注冊。
作爲品牌文字或者圖形的顯著性,與通常所指文字、圖形的顯著性有所不同,它不僅要求作爲品牌的文字、圖形應具有一般标識的顯著性,而且應具有個性特征,其表現内容和表現形式應具有一定的獨創性。具有顯著性的品牌,應當由便於識别並(bìng)适於專用的文字、圖形構成。便於識别主要指作爲品牌的文字、圖形,不應過於簡單或者過於複雜,能夠構成一個整體。适於專用主要指作爲品牌的文字、圖形,不得與本商品或本行業公知公用的文字、圖形相同或者近似。這是品牌顯著性的基本要求。由於品牌的顯著性涉及諸多因素,有些文字、圖形在某些商品上可能不具有品牌的顯著性,但在另一些商品上就能夠具有品牌的顯著性;有的文字、圖形本身缺乏品牌的顯著性,但經過實際使用,能夠産生表示商品出處的含義,則就具有瞭(le)品牌的顯著性。因此,品牌顯著性的認定還應考慮具體品牌的特殊性。
品牌注冊(cè)的目的是爲瞭(le)使用品牌。進行農業品牌的注冊(cè)可以拓寬農産品轉化爲商品的途徑,提高農産品的市場競争能力,而且是保護品牌所有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。面對中國入世四年後的大趨勢,注冊(cè)農業品牌,争創農業名牌,更是同國外農産品進行市場競争的有效手段。